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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60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61年2月4日。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冯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经济帮助金2600元。冯某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6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