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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其辉与陈凤妹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辉,陈凤妹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46号原告:郭其辉。委托代理人:朱洲、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其辉诉被告陈凤妹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凤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其辉撤回对被告陈凤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郭其辉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阮解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