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其辉与陈凤妹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辉,陈凤妹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46号原告:郭其辉。委托代理人:朱洲、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其辉诉被告陈凤妹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凤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其辉撤回对被告陈凤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郭其辉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阮解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