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春明与马文才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明,缪建荣,马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明,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缪建荣,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马文才,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文才限期交纳案件款73464元,案件受理费2527元,执行费1040元,合计7703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文才在银行的存款77031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