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与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明,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明,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穆棱穆棱镇山城路。被执行人孙亮,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无业,现住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効力的(2014)穆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亮于2015年2月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孙亮当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元,执行费8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穆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世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庄建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