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