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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徐富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徐富存,徐富文,林勇,张广硕,何全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五台山路支行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徐富存,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徐富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林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张广硕,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胜利油田胜南社区兴河北区X室。被告何全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胜利油田胜南社区南苑小区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徐富存、徐富文、林勇、张广硕、何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