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杜祥排与郭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祥排,郭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民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杜祥排,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爱军,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杜祥排借款29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支付申请人15000元,剩余1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335元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郭爱军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行代发的工资1662元至15865元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爱军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行代发工资158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少军执行员 张彦华执行员 宋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