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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饶居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居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04号罪犯饶居华,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碚法刑初字第00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饶居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居华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饶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居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