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朱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那治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在瓦房店市李官镇锦江山市场院内西南角一平房里设置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5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000元。综上,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至1月9日,被告人朱某在瓦房店市李官镇锦江山市场院内西南角一平房内设置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1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现场参赌人员5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000元,并将涉案赌博机扣押。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冷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林某、郭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朱某供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朱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赌资人民币四千元整及涉案赌博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红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李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丹丹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