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上海亚纳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链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亚纳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链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亚纳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房小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链兴,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亚纳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链兴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链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冻结被执行人吴链兴出入境手续。除此以外,经本院向银行、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等机构调查取证,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向阳执行员 黄杏峰执行员 郑英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熊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