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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梅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2014年10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秦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述爱、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19时许,张良辉(已判刑)得知其朋友吕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秦圩村黄庙组王某甲家与王某甲、李某乙等人赌博,遂伙同被告人梅某等人开车至王某甲家中,欲参与赌博,遭拒后被告人梅某伙同张良辉对王某甲、李某乙殴打,致李某乙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梅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梅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梅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梅某和同案犯张良辉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害人李某乙的伤不是梅某造成的,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伙同他人开车至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秦圩村黄庙组王某甲家中,欲参与赌博,遭拒后被告人梅某等人即对李某乙等人实施殴打,造成李某乙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梅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11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2014)482号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李某乙因外伤致右眼球破裂,右眼眶内外侧壁骨折。后行右眼玻璃体切除术+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复杂视网膜脱离修复术+黄斑前膜术+黄斑下膜取出术+视网膜激光光凝术+玻璃体穿刺抽液术+硅油内加压手术治疗,并2014年3月20日双眼眶CT示右眼球相对缩小,晶体缺如,玻璃体密度增高CT值102H,C以及法医检验右眼稍畸形,右发无光感,因次被鉴定人右眼损伤符合右眼视力无光感,一眼盲表现。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4.2款规定,李某乙伤情属于重伤二级。二、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当天晚上六点多钟,他和王麻、张某甲、万某、张某乙5个人在王某甲家打牌,后来吕某来了,玩了一会儿之后,吕某出去接个电话。过了一小会,进来四个人,领头的叫张良辉,张良辉进来就打万某,然后打他,又打王麻,然后再打他。就这样来回的打,除了张良辉,还有一个叫梅某的用拳头打他的面部,他的眼就出血了。他的右眼是张良辉打的,还是梅某打的,他分不清。三、证人证言(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9日晚上7点多钟,李某乙、万某、张某乙、张某甲在他家商店打牌,从屋外进来四个人,其中叫张良辉的上去用两手搂着李某乙和万某,并朝万某的头上打了两巴掌,打过万某以后,又打李某乙,接着用拳头打他的头部,梅某朝李某乙的脸上打一拳,来回反复打他与李某乙,李某乙的右眼被打的当时就出血了,李某乙的眼部是张良辉和梅某俩打的。(二)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9日下午他和张良辉、梅某、王某丙、凌杰几个在梅庵桥饭店喝酒,大约在19时许,张良辉说带他们去打牌,当时他开着车拉着张良辉,梅某、王某丙到灰古镇秦圩村黄庙超市西侧,当时张良辉带着王某丙一路先去的,他和梅某在车上,把车停好他也跟着去了,刚进屋就发现王某丙拉张良辉,张良辉已经打过两个人了,他和王某丙都拉张良辉走,刚拉到门口时张良辉又骂几句就挣开了,这时梅某也进屋了,就一起打那个捂脸的(指李某乙),接着又打黄庙超市的老板。(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9日19时许,他进屋看到张良辉正用拳头殴打他爸王某甲,转脸又想打他和他妈,他妈就把他拉到东边墙根,张良辉转过脸又打他爸,又打正坐在北墙边的李某乙,又用垃圾桶朝李某乙的头上砸。(四)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7点多钟,她到商店买东西,看见李某乙用手捂着眼坐那里,眼还淌着血,张良辉正在打王光林,又去打李某乙,打过后就走了。(五)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王某甲家打牌,后来有一个叫张良辉的人过来,把和他们一起玩牌的李某乙打伤了,伤在眼睛处,比较重。当时除了张良辉以外,还有一个叫梅某的人也用拳头打李某乙的面部了。李某乙的眼睛受伤,分不清是张良辉还是梅某打的。(六)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吃过饭到王某甲商店里,看到王某甲、李某乙,还有几个人在打牌。张良辉推门进屋也想参加,坐在李某乙北边的那个人看到张良辉来了,起身就想走,张良辉就按着那个人不让离开,就开始打李某乙,又接着打王某甲。(七)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9日19时许,他和黄庙超市的老板王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在黄庙超市打牌。梅庵桥的张良辉带三个小伙子进来了,用巴掌和拳头打李某乙,李某乙也没有动,就用手捂着脸,接着梅某又朝李某乙面部打几拳,李某乙就流血了。(八)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9日18时许,他和李某乙去王某甲家玩牌。后来又进几个人,他起身就想接电话,站在他身后的张良辉朝他头打一巴掌让他坐下,他当时就坐下了,接着张良辉用巴掌、拳头朝李某乙头部、面部进行殴打,还有一个叫梅某的也打李某乙。(九)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9日晚上,他和张良辉、李某甲、梅某几个人到王某甲商店打牌,他和张良辉两人进的屋,张良辉也要玩,一个叫李某乙的人就站起来,不愿意和张良辉一起玩,张良辉就按住李某乙还有王某甲的肩膀,用巴掌打李某乙、王某甲,他与李某甲就拉,张良辉和梅某俩人都打了,具体是谁打伤的李某乙的眼部不清楚。(十)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在玩牌,张良辉进屋后,李某乙就站起来不想来了,张良辉就打了李某乙和王某甲,他没有注意李某乙的眼睛是谁打伤的,打过架后他看到李某乙的眼出血了。四、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一)同案犯张良辉供述,称2013年11月9日晚上,灰古镇黄庙村的吕某给他打电话,说在黄庙王某甲家看人打牌来,他当时因为吃过饭没有事,就到王某甲那看看,王某丙和梅某也去了。进屋后看到王某甲和李某乙、张三等人在王某甲家炸金花赌博,就想玩几把,里面有人站起来说“不玩了。”他就问为啥不和他玩。双方就吵了起来。他就打了李某乙肩膀一下,接着梅某进来打了李某乙头部一巴掌,他又打了王某甲几下,这时有人把他拉开了。(二)被告人梅某的供述,称2013年11月9日晚上,他和张良辉在灰古镇黄庙村的一家超市,里边有人打牌,张良辉要下去看看,张良辉进去了,他在外面,听见张良辉和里面的人吵架,他进去看见李某乙蹲在地上,手捂着脸,他估计是和张良辉打架了,他朝李某乙的头打了一巴掌就走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1月9日晚,灰古派出所接110指令称:灰古镇黄庙村有人打架,出警人员到场后,顺河乡万桥村村民李某乙因赌博纠纷,被汴河镇的张良辉、梅某打伤。2014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梅某在宿马工业园梅庵子村被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梅某身份事项。三、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梅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110000元,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因赌博和他人发生纠纷,继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梅某与同案犯张良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乙证明被告人梅某和张良辉都朝他脸部打,证人王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万某、王某丙、吕某均证明被告人梅某和张良辉共同殴打被害人,但均不能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乙的眼部受伤,故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梅某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惠敏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