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30日,贾某(另案处理)通过王某(另案处理)纠集邵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韩某(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前往宣阳坡村强行施工时被张某1家人张某花、张某2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冲入人群中乱捅,致李某、鲁某等人受伤。经鉴定,李某已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贾某在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宣阳坡村张某1、张某2地里栽铁塔,因占地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贾某通过王某纠集邵某某、高某某、韩某等十多人手持木棒、砍刀前往宣阳坡村强行施工,2014年5月29日施工时遭到张某1、张某2阻拦,几个年轻人便将张某1抬起来扔到地的圪塄下面,使张某1受伤。2014年5月30日下午,贾某等人再次去宣阳坡村张某1、张某2地里栽铁塔,被张某2、张某花、高某某、张某某发现,张某2、张某花、高某某跑去地里阻拦,张某某边跑边打电话报警给下面高乡派出所。阻拦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互殴过程中,张某2、张某花受伤。经鉴定张某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2“膀胱贯通伤”其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脊柱四肢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标准。被告人张某某冲入人群中持刀乱捅,致李某、鲁某等人受伤。经鉴定,李某已构成重伤二级。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朔州市公安局下面高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31日18时接到张某某报案称,他母亲高某某和他姐姐张某花被架铁塔的工队殴打,我所接到报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2被刀刺伤阴部,张某花右大腿被刺伤,还有两名人员受伤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场抓获张某某、韩某、高某某三人,将三人带回派出所,经调查,张某2膀胱贯通伤,张某花右侧大腿贯通伤,李某肝脏损伤、胃部损伤、气管损伤,鲁某脊柱损伤、神经损伤。2、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8时左右,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你来我家。”我一个人打车到了邵某某家,看见李某某、常某在他家睡觉。一会儿王某给邵某某打电话让我们在朔州市二中门口等他。邵某某就领着我和常某、李某某在朔州市二中门口等王某。上午9时左右王某开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拉着邵某某、常某、李某某还有我到了宣阳坡村,下车时王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木棒,当时王某的工队在施工。王某打电话又叫过来十个年轻人。王某又给这十个人每人发了一根木棒,停了一会,来了一个老汉和老人,他们不让王某工队施工。我们就上前把两个老人拉开,然后我们将老汉抬起来扔到圪塄底下,老汉当时就受伤了,王某将其送到朔州市人民医院,村里出来一位四十多岁的男人,劝说老人回家。下午15时30分左右,王某开车回到宣阳坡,一个姓贾的工头给了王某一沓钱,然后王某给这十个年轻人每人发了400元,给我和李某某、常某每人发了500元,然后王某开车拉我们回朔州住在邵某某家。2014年5月30日8时左右,我和李某某、常某、邵某某打车到了朔州市二中门口,一会王某开车过来拉我们到了宣阳坡村。到了宣阳坡村,工人们施工没有村民阻拦,我们在车上等到中午十一点半,王某又开车将我们送回朔州。下午16时许,邵某某接到王某电话让我们去宣阳坡村,说有人阻拦施工。我和邵某某、李某某、常某就在朔州市二中门口等王某,王某开车过来接上我们正准备走,王某接到老贾电话说“人数不够,再找几个人。”王某叫邵某某再找几个人。邵某某打电话联系找来五个年轻人,这五个年轻人开一辆黄色QQ车,QQ车上我认识一个叫韩某的人,其他人不认识。下午18时许,我们到了宣阳坡村,下车时,老贾安排王某让每个年轻人下车拿一根木棒。我们下车后从车的后备箱每人拿一根木棒。看见老贾被宣阳坡村民高某某和张某花拦住不让走。老贾让我们把高某某和张某花拉开,我们几个人就把高某某和张某花拦住。老贾开车离开了。突然张某某手拿匕首从远处跑过来啥也没说,张某某用匕首扎伤我们一个人,张某某又在混乱中扎伤他四叔张某2,张某某又向我扎来,我跑开。然后就脱下自己身上穿的深蓝色半袖衫,扯烂包住这个人的肚子上的伤口,在包扎伤口时看见张某某手拿匕首追一个胖的包工头。我给包扎好后我们从坡上遛下去上了老贾的车,老贾拉着肚子被扎伤的年轻人和那个胖的包工头开车走了。我听见高某某下来说,张某某的四叔也被扎伤了。我们剩下的年轻人都上去,看见张某某四叔双手捂住阴部说“救命、救命。”一会儿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韩某、张某某带回派出所。开始我没看到张某某拿刀子,看到他在不远处的地里打完电话,我们把高某某和张某花拉开,老贾开车走开后,我看到张某某手里就拿了一把刀子朝我们跑过来了。3、证人韩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上午我在家中休息,我初中同学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让我和他出去一下。之后高某某和一个年轻后生开了一辆黄色QQ车来我家把我接走。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去了朔州市二中门口,那里有一辆白色雪佛莱车等我们。我看见他们车上也有约四五个人。之后我和高某某还有那个年轻后生就开着QQ车跟随着那辆车一起去了下面高乡宣阳坡村,当时是高某某那个朋友开的车。我们两车都上去之后车上的人都下来了,当时一共7个人,我看见在架铁塔呢。一会儿我看见有个约60岁的老头过去和一个包工头一起说话,具体说什么我也听不见。我们站了会儿约上午11点多了,那个包工头让我们回去。直到下午3点多,高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还让我去宣阳坡村。我当时也没问去干什么,就又和他们去了。和上午一样又去市二中之后一起走的。上去以后我们看见还有一辆本田黑色轿车。下车后我们一共约10人。我们每人拿一根镐柄,还有一个人拿一把刀,刀把和钢管大约有70厘米多。包工头让我们去施工地看看。一会儿那个和包工头说话的那个老汉又出现了,之后又出来个20多岁的年轻女子,这个女子就开始骂人。之后又过来一个老人。约下午6点时施工完了,工地人打算都走。这个老人和那个20多岁的女子就拦住那辆黑色本田轿车不让走。我们过去让她们走开,但她俩不听。之后我们的人就开始上前拉那两个人,我们拉开后车已经慢慢走开了,这个年轻女子还用手抱着我们的一个人的腿不让走,这时突然冲进一个年轻后生手里拿着一把刀就开始乱捅人,我看见我们的被抱住腿的人被捅了一刀,之后人就乱跑了。过了约5分之后人们也都纷纷又走了过来,我上来后发现高某某扶着那个受伤的人,我还看见那个老头裆部也受伤了,之后下面高派出所的民警也都来到了现场,之后我和高某某被派出所传唤至派出所。4、证人贾某证实,2014年4月底贾某到宣阳坡村施工栽铁塔,2014年5月29日施工过程中和宣阳坡村民张某1、张某2因占地发生冲突,王某的兄弟找人致张某1受伤住院。鲁某受伤住院。5、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我去下面高乡宣阳坡村准备去找张某2协调占地问题,我到达现场见张某2在工地站的,我就上去和张某2说,你别拦施工有什么商量。张某2说,我们不拦,你们施工吧。我就和张说给你两万块。张某2说有点少。我们说了会。我们工地施工的也就施完工了。我们正准备走的时候,有两个女人躺在车下面不让走,我就让我领的十个人,把那两女人拉开。我们把那两个女人拉开后,正准备走的时候突然来了个年轻人手拿刀子开始捅人,我见捅伤一个人,周围人都散开了,我也就跑了。见持刀的人开始追我,我跑到半坡时超了一个人。随后就听到那个说你别捅我。我看见持刀的人又跑到沟里追别人。我看见被捅伤的那个人捂着肚子下来了坐一辆黑色本田车去医院了,过会警察来了。我看到有三个人受伤,一个人是我领的人,一个是大同工队一个带班的人,这两人是持刀年轻人给捅伤的。但张某2受伤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受伤的。6、证人鲁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15时许,我去宣阳坡铁塔工地准备施工。张某花、张某某还有他俩的母亲不让干活,我们就回到住处。我给贾某打电话说工地有人拦不能干活。老贾于2014年5月30日17时许打电话说再去工地开工。18时许,张某某母亲在贾某车后面站着,我怕老太太撞在我的三轮车上,我把老太太扶起来让她让一下路。老太太让开路,我和我们单位技术员相跟上在三轮车后面走着。我和技术员冯某某走了大约50多米,在下坡转弯处突然张某某用刀刺中我背部,我用手一摸看见出血,张某某又用刀刺我,我用胳膊架了一下,张某某跌倒了,我一看张某某拿刀,我和冯某某就跑了。7、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有个姓孟的朋友打电话说有事找我。他开辆淡黄色的QQ车接上我,车上有四个人加我共五个人。开车去市二中有一个皮卡车,有一个白色雪铁龙(雪佛莱),后来又有一个黑色广本轿车共有十几个人。到了宣阳坡施工现场,每人给发了一根镐柄。有个年轻人是我们一伙的,拿一个砍刀。后来看见一个老人高某某、有个女人张某花、还有一个男的张某2在广本车后面,有个女人躺在车后轮胎下面。我相跟的人拉那两个女人,突然张某某拿刀向我腹部捅了一刀,我就赶快跑了。8、证人张某2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我和二嫂高某某、侄女张某花、侄儿张某某到宣阳坡村我们的地里阻拦载铁塔的工队施工,到了地里有工队施工,我们就上前阻拦,受苦的工人告诉我们他们只是工头让做营生,具体怎么回事他们不知道就给工头打电话,打完电话工头贾某开车到了施工现场,他带了三、四个车上面拉着很多年轻人,这些年轻人下车后手里拿着刀子和木棍,我们上前和工头贾某交涉说“你们现在不能施工,地钱也没给,啥也没说好,派出所也不让你们施工啊。”贾某说“派出所算啥呢,他能拦我们施工啊。”并让施工的工人们继续施工。我就让张某某给下面高派出所打电话,把事情告诉了派出所。派出所高某说一会就到现场。我和张某花还有高某某阻拦工人们施工。贾某看到我们阻拦,就对那伙年轻人说“谁阻拦施工就打谁,打断半截拉到一边,打死扔到沟里。”说完他就准备走呀,张某花和高某某躺在他车下不让他走,那伙年轻人围上去就是个打我二嫂高某某和我侄女张某花,我看到后就往开拉,在拉的过程中还没注意到阴部就被扎了一刀,感觉被扎一刀后,下面很疼流了很多血,我捂着蹲在了地上过了会就昏迷了,再醒来就在医院了。9、证人张某花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我接到我母亲高某某电话,说是我父亲张某1被施工地的人打伤了。我就和我兄弟张某某骑摩托车从朔州我住的家往宣阳坡村赶,后来回去后才知道我们母亲高某某也被对方施工的人打了,只是没有明显的外伤,我父亲张某1也被送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医院看病了,押金是对方工头贾某出的。5月30日上午下面高派出所还通知我们家上去和施工地谈谈。坐了一上午施工队的人都没有来,派出所让我们先回去,说是如果施工队下午还要继续施工的话就通知派出所。5月30日下午5点左右,我们知道架铁塔的又施工了,我、我母亲高某某、我四叔张某2、我兄弟张某某就又去了工地了。我们打算找工头要说法,也不让他们进行施工,也商量占地到底是怎么给钱。当时工头贾某准备开车离开,我和我母亲高某某拦住不让他走,我听到有个人喊了句“上”。那伙年轻人就上去拉扯的打我妈,我看到打我妈呢。我也就上去和他们拉扯,对方拉我和我妈还用脚踢我们,我四叔张某2也上前拉那伙年轻人,就这样我们两伙人互相拉扯的打在了一起,忽然我听到我四叔喊了一句“救命哇”。我还不知道他怎么了感觉自己腿上被扎了一刀,疼的我躺在了地上,那伙年轻人看到我们都躺在地上了就开始跑,我抱住了一个后生的脚但没拉住,我弟弟张某某跑到我们跟前,看到我们都躺在了地上,那伙人跑了他就追,但没等说话对方就开始打我们。一会儿我兄弟张某某跑过来,这时我和我母亲及我四叔已经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此时我也没有看清我兄弟是追人还是被人追。之后对方施工的人也都跑了,具体去哪里我也不知道,怎么走的我也不知道。10、证人张某1证实,2014年4月份,我们村干部张某西到我家跟我说“架铁塔的工头准备在你地里挖下坑先给你一半钱,等在坑里灌浆的时候再给你剩下的一半钱。”2014年5月29日上午9时左右,我和张某2约好到地里锄田,看见地里被人挖了一个坑,有好几个工人在坑里准备灌浆。我和张某2对工人们说“我们先商量好价钱,你们再施工。”工人们没说话,工头对几个年轻人说“你们从车上每人拿一根白蜡杆。”十几个年轻人每人拿一根白蜡杆一边用拳头推我,一边用白蜡杆扎我,然后有五六个年轻人把我上衣脱光,把我鞋子扔掉,将我抬起扔在土坡底下,当时我昏迷什么都不知道了。11、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9点多,我和我丈夫张某1、小叔张某2在地里锄田。贾某工队的工人们拉上架铁塔的材料到我家地里准备动工,张某1和张某2上前跟那些工人们说,赔偿的事情还没有谈好,如果谈不好你们就不能动工。然后那些工人们离开了。中午11点多的时候贾某又把已经离开的那些工人带回到我家地里,让工人施工。另外他还带了十五六个小青年也来了我家地里。贾某让工人们施工的时候,我和张某1、张某2进入他们施工的现场阻拦。贾某就对那十几个小青年说给咱上去拉开。那些小青年就上来往走拉我们。我们就和那些小青年撕打,他们就拿木棒朝我们身上戳。后来有四五个小青年把张某1抬起来扔到了我家地的圪塄下面,然后张某1就不动了。然后贾某叫过来一个戴眼镜个子不太高的胖子,给了那个胖子三千元钱,让那个胖子开车把张某1送去医院。下午1点多的时候派出所来人,说先给张某1看病,让工队暂时停工。30日上午9点左右那些人又来动工,我过去跟他们说昨天不是说不让你们动工吗,你们咋又动工了。那些人说不让动我们就不动了。然后我就回去了。下午四点多的时候,他们仍旧在我家地里动工。我女儿张某花和张某2相跟上从家里出来先到地里,我因为腿疼走不快,就在他们后面。张某某在后面边走边给派出所打电话。到地里后我们不让那些人施工。其中一个工人给工头贾某打电话说人家又来阻拦不让施工。过了半小时多贾某带着人开着四五辆车来了施工地。他们开车过来后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小青年,手里都拿着木棒。贾某在车上命令让继续施工。我和张某花拦住贾某的车让他下车谈,他就让那些小青年打我们。然后那十几个小青年就围上来拿木棒打我们,后来我就晕倒在地上了。等我缓过来,他们那些人开车的开车,跑的跑,很快就离开了现场。12、证人高某1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10点多,我在街上看见有四个人一边拉一边抬把张某1抬起来扔到了我家的地里,张某1家的地在我家地上面,地圪塄有一米高。张某1爬起来上去后就又被扔到我家地里。后来我看见那些人把张某1抬到车上拉走了。我看到有20多个人,都是小年轻,他们都拿着木棒。13、证人张某3证实,打架的时候我不在场,后来听村里人说张某2他们被打伤了。打架那天上午我路过张某1他们家的地时,有一个姓贾的工头和二十多个年轻人站在地里,并且姓贾的那个工头对那伙年轻人说“这个老汉要是来跟前做声就用刀放倒他。”我一句话也没说就离开了。那伙年轻人有两个人拿着刀子,另外的年轻人拿着木棍。14、李某、张某花、张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30日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某。15、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法)鉴(活检)字(2014)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6、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朔三医院司鉴(2014)临鉴字第131号损伤程度鉴定证实,张某2“膀胱贯通伤”其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脊柱四肢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标准。17、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朔三医院司鉴(2014)临鉴字第130号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李某构成重伤二级。18、关于鲁某伤情鉴定情况说明证实,鲁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配合工作,故不能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19、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就民事赔偿部分在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主持下,受害人李某的家属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91年12月15日。2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5月30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我妈、我姐还有我四叔张某2在我们家院子里商量铁塔占地的事情,村里有人在街上吆喝我姐说“人家施工队又来施工了。”然后我妈一个人先下去了。过了四五分钟,听到我妈和工队的人吵嚷,我姐和我四叔又相跟上下去了,然后我就也从院子里来到街上,听到他们和工队人吵。我就一边打电话和派出所联系一边往地里走,我走到地的另一边(西面)蹲下和派出所那边联系,等我打完电话站起来后看见我妈、我姐和我四叔和那边十来个小青年打起来了,然后我就往东面跑,跑到我妈跟前的时候我就朝仍和我妈撕打的那个小青年腿上踹了一脚,这时又一个小青年手持一把20-30公分的尖刀朝我肚子上刺,我往后一缩左手抓住了他持刀的右手腕处并用力掰其手腕,那把刀就掉在地上,我把那把刀捡起来后就胡乱舞,有个小青年过来准备打我,我就用刀朝他身体捅了一刀。当时我也不知道捅在了他什么部位,接着他倒在了地上。然后他们一群人过来打我,我就拿刀朝我前面的小青年比划着,他们就转身跑了。在追他们的过程中我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上,刀子也脱手掉落,他们中有人跑过来把刀抢回去了后,又拿镐柄打我,我就朝东面跑到了沟对面,过了两分钟,我姐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那边来人了,我返回去后,看见我姐和我四叔在地上躺着,我四叔裆部盖了一件外套,我就赶紧打120,救护车过来把我姐和四叔拉走了,我就坐上警车回派出所了。上述事实与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的收集、来源(侦查机关)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贾某栽铁塔占用张某某家的土地,因占地补偿款未商量妥,贾某就纠集李某、高某某、韩某等十几个人手持镐柄、砍刀强行施工。在遭到张某某家人的阻拦后,先后将张某某父亲张某1、母亲高某某、四叔张某2、姐姐张某花打伤,致张某2身体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张某花轻伤。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后看见自己的母亲、姐姐、四叔张某2被人围着殴打情急之下便冲进人群持刀向人群中乱捅,致李某重伤。对此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基于贾某雇佣受害人李某等人强行占地发生互殴,受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经公安机关侦查未取得此工具。双方也各执一词,对此作案工具也无法认定最初是谁持有。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从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李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芳助理审判员 高秀峰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