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连旭东与陈兄旺、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旭东,陈兄旺,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连旭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兄旺,男,汉族。被告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旭东与被告陈兄旺、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连旭东负担(免交)。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