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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周文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28号罪犯周文健,女,汉族,大学文化,1976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仪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周文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文健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仅履行1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文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又因该犯对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