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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范岩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22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姝瑜,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岩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范岩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起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虎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