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