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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