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指令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2015)遂中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胡子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蓬溪县红江镇马岩村12社**号。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蓬溪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5日,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遂检公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本案符合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蓬溪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