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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昆山佰事康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佰事康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佰事康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歇马桥村。法定代表人尹德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国、王友发,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法定代表人胡方云,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山佰事康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商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57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近百起,涉案金额达3亿元。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强制评估拍卖中,本案将在拍卖完毕后一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昆山佰事康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近百起,涉案金额达3亿元。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强制评估拍卖中,本案将在拍卖完毕后一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昆山佰事康金属容器制品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商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俊龙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卞 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