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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8月21日婚生一子张某某。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3月9日起诉离婚,后撤诉;2011年11月、2012年5月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天津市河西区白云路乘云里45-601房屋归孩子所有。原审经询,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史近二十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虽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构建和谐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王××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王××原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与张××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当判决准予解除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张××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与张××结婚十余年且育有一子,常年的共同生活会有一定的感情甚至亲情建立。夫妻双方在数年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争执是在所难免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真正解决矛盾争执的有效方法。双方在生活中应当本着从自身找原因的思路,换位站在对方的角度立场考虑问题,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家庭考虑,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照顾老人、教育子女,构建和谐家庭。就本案,王××主张与张××之间的感情破裂,但张××则认为双方仍有感情,王××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足。王××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日升刘熙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