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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张某,又名张秀青,农民。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 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仰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