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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程赛峰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赛峰,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程赛峰,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生。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负责人:姚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赛峰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赛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赛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赛峰负担。审  判  员  张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帅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