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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和军假释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和军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279号罪犯陈和军,男,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通化县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通化市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和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2012年11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市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诊断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提请假释建议书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陈和军原判刑期已执行过半,并且该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该犯的病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及家庭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刑法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经本院(2015)第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和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树文代理审判员  肖 嫣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