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超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超雄,绰号麻子,无业。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超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刘超雄在黄梅镇车站路强盛宾馆703房间住宿时,接到吸毒人员柳某的电话要求购买毒品,二人约好在强盛宾馆703房间进行交易。柳某之后来到强盛宾馆房间,支付给刘超雄100元,刘超雄卖给柳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随后二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刘超雄毒品若干。经对搜出的毒品进行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净重8.4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899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超雄的供述;证人柳某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五张;情况说明二份;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超雄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超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雄向他人贩卖毒品9.8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超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超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超雄的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唐永学审 判 员 邢俊超人民陪审员 纪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洪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