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底庙镇东牛村一组096号,身份证号码610429196903023795。被告王某某,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西关村,个体户。被告文某某,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底庙镇东牛村一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已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2.5元,原告朱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成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