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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底庙镇东牛村一组096号,身份证号码610429196903023795。被告王某某,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西关村,个体户。被告文某某,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底庙镇东牛村一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已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2.5元,原告朱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成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