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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维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维,无职业。200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周维在本市江岸区冯家墩145号3楼的家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家中的沙发上查获一黑色腰包,内有塑料袋装氯胺酮(俗称“K粉”)31包、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从其房间的衣柜内查获锡箔纸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包、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从其房间的抽屉内查获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1包;从其家中的电视柜内查获塑料袋装氯胺酮7包。随后,公安人员又从周某的身上查获由被告人周维给周某吸食的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经鉴定,所查获的上述物品分别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33.72克;毒品氯胺酮,共重399.3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周某、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维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维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审 判 员  张依聪人民陪审员  吴思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