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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夏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吴夏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被告吴夏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夏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