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中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祁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中意,男,25岁。2011年7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28日,因本案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中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菊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湘娟、漆言娅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勇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中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梁中意与同案犯肖某(另案处理)先后在祁阳县浯溪镇新兴路唐某甲门面后面的雨棚里、浯溪镇人民西路肖某所租门面的二楼、浯溪镇新兴路金沙园小区谢某某的家里开设赌场20余天,召集10余人员利用扑克牌以“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梁中意等人雇请汪某某、唐某乙等人负责放哨,段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和安排人员放哨。刘某、何某、梁某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务奶则”、“刚少”负责发牌和抽水,“美华”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有时被告人梁中意与同案犯肖某也发牌或抽水。赌注最低20元,上不封顶,桌面赌资最多时达上万元。每盘赌博抽水20元到200元不等,总共抽水3万元左右。赌场为参赌人员免费供应吃饭、抽烟、喝水及槟榔。期间,被告人梁中意和肖某除去开支,共获利约2万余元。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梁中意在祁阳县明利发宾馆附近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梁中意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中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梁中意与同案犯肖某(另案处理)结伙,经商议先后在祁阳县浯溪镇新兴路160号唐某甲门面后面的雨棚里、浯溪镇人民西路167号肖某所租门面里、浯溪镇新兴路金沙园小区3号别墅谢某某的家里共同开设赌场20余天,召集10余人员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盈利2人平分。赌场开设后,雇请汪某某、唐某乙等人负责放哨,刘某、何某、梁某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段某某开车接送赌客,“刚少”负责发牌和抽水。有时被告人梁中意和同案犯“务奶则”也发牌和抽水。“美华”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每盘赌博抽水10到50元不等,总共抽水3万元左右。赌场为参赌人员免费供应吃饭、抽烟、喝水及槟榔。期间,被告人梁中意和肖某除去开支,共获利1万余元。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梁中意在祁阳县明利发宾馆附近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指控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且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梁中意等人开设赌场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梁中意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情况。3、辨认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照片,证明刘某辨认出“务奶则”肖某、“鸭婆”梁中意;何某辨认出“务奶则”肖某、“鸭婆”梁中意、“绍老板”刘绍群;段某某辨认出“务奶则”肖某、“鸭婆”梁中意;唐某乙辨认出“鸭婆”梁中意;被告人梁中意辨认出同案犯“务奶则”肖某以及被告人梁中意指认开设赌场地点。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左右,一个喊他伯伯的人(其实只是认得,不是亲戚关系)打电话给其称到他家耍,其就问他来干什么,他说就耍没别的事,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那个人就带了6、7个人来到其别墅的2楼大厅,他们围着1张桌子就打牌、吃槟榔、抽烟,但不在屋里吃饭。大概打了2、3天,其看见他们打牌将屋里弄得很脏,其闻不得槟榔和烟的味道,喊他们离开,他们没打牌就走了。走的时候,他们给了其老婆200元的卫生费。5、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左右,“鸭婆”和“务奶则”叫人在其开的祁阳县浯溪镇新兴路160号麻将馆后门屋檐下那张桌子赌过“三公”,具体赌多大其不清楚,其每次收取几十到一百元不等的桌面费,他们还在其麻将馆里买烟、槟榔、矿泉水等零食。他们赌了多久,其记不清楚了。其中“务奶则”当时租住在麻将馆附近。6、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的时候,“鸭婆”和“务奶则”在祁阳县浯溪镇白沙路口转角超市旁边“务奶则”的家里和看守所附近的一个别墅里面开设过赌场。赌场是以“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的。“鸭婆”安排其和何某、刘某、汪某某、段某某、梁某在赌场里面做事,其中其和汪某某在赌场外面望风,梁某跟着“鸭婆”在赌场里面管事,何某、刘某在赌场里面维持秩序,段某某负责开红色QQ车接送人,他车子上有时放有刀,是用来维持秩序的。赌场里面的事情其不清楚,他们打完以后,其就进去打扫卫生,然后“鸭婆”或者梁某就会给他们每人200元钱。7、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7日开始其在“鸭婆”与“务哥”等人一起开的赌场里做过事,直到8月份“鸭婆”因为打架的事被抓。他们在白沙路口一栋民房里和看守所附近的一栋别墅里面开设赌场,这两个地方是换着开的,白沙这里开几天就去看守所附近,然后再回来。赌场是以“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下注最低20元,上不封顶,一手牌打的大时台面有几千元。“鸭婆”安排其、“黄毛”、“菠菜”、汪某、“石头”、“雄鱼”、“辉胖子”在外面望风,刘某、何某、梁某三个人在赌场里面维持秩序。“刚少”当和手、抽水,有时候“鸭婆”也抽水,一手牌抽20到100元不等,一天大概能抽1万元钱左右。赌场负责帮赌客买烟、水、槟榔等,还帮赌客买饭吃。他们看守赌场的是每天100到200元不等的工资,“鸭婆”还负责帮他们开房,带他们吃饭和出去耍。8、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的时候,“务奶则”和“鸭婆”在祁阳县浯溪镇白沙路口附近的一个巷子里开设赌场,这个赌场是露天的,就摆了一个桌子在巷子里。“务奶则”安排其为赌场放风和接送赌客。其一般是坐在车子里等,没到赌场里面去。其做了十多天,“务奶则”给了其2000元左右的工资。还证明“鸭婆”是其舅妈家的亲戚,其称他为老表。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鸭婆”在祁阳县浯溪镇白沙路口旁鞭炮店后面的一个雨棚里开设过赌场,这个赌场开了10余天,“鸭婆”说他是和“务奶则”一起开的。另还在看守所附近等地开设过赌场,其中在看守所附近开了10余天。赌场是以“三公”的方式赌博的,“三公”也叫“扒船”,牌桌分四方,庄家一方,闲家三方,最低下注50元,最高2000元封顶,每盘多的时候可赢2000到3000元。“务奶则”负责发牌和抽水,每盘抽水50到100元,意思是“扒船”如果输了就抽50元水子钱,赢了就抽100元水子钱,赌场一般是每天下午的两三点钟开场,到下午四五点钟结束,上午和晚上都不开。“鸭婆”安排其和何某、“黄毛”、“菠菜”、“卷毛”看哨,段某某负责看门,段某某把他的湘M2QM**奇瑞QQ车停在新成宾馆那,车子里放有杀猪刀和钢管,如果有人来闹事,用来维持秩序。“鸭婆”要求他们看场子时不要到处乱走,手机一定不能关机,如果看到派出所的来了就叫何某立即打电话给他报信,如果被派出所抓了就不要把他开赌场的事情供出来,不要讲是他“鸭婆”开的,“鸭婆”给他们每人每天200元的工资。其总共拿了4000多元的工资。1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的时候,“鸭婆”和“务奶则”等人在祁阳县浯溪镇白沙路口转角超市往里走几个门面的一楼铺面的后面开设过赌场,另在白沙附近的其他几个地方也开设过赌场,几个地方是换着开,总共开了20多天的样子。“鸭婆”安排其、刘某、汪某某、唐某乙、“菠菜”等人帮他看守赌场,“鸭婆”要求他们做事的时候不要玩手机,要随叫随到,如果看到有公安机关的人来赌场附近要告诉赌场里的人。其在外面负责望风,没有进到赌场里面去,赌场里面的情况其不是很清楚,“鸭婆”给他们每人200元钱一天。11、同案人肖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份左右,其与被告人梁中意经商议合伙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梁中意负责找赌场和请人在赌场外面望风,其负责找人来赌博和在赌场发牌及抽水。二人商量好后先后在祁阳县浯溪镇新兴路160号门面后面的雨棚里、其租住的人民西路167号的门面里、祁阳县看守所附近的新兴路金沙园小区3号别墅等地开设过赌场,总共开了20余天。赌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就是其每次在每个下赌注的地方轮流发三张纸牌,然后全部来比大小,每盘点数最大的赢钱,点数最大的是三个3,点数最小的是三张牌的点数加起来等于10或者是10的赔数。他们每赌一次,就从桌面的赌资中抽取20到50元不等的费用,就是每人每次下赌注50元,上不封顶,每次输赢1千元左右抽水20元,输赢1千元至5千元抽水30元,输赢5千元以上就抽水50元。其先后叫了“雪姐”、“唐经理”、“得意”、“姑仔”参与赌博,其他的赌客是梁中意叫的。赌客吃饭、喝水、抽烟、槟榔都是赌场免费提供。梁中意还负责赌场的安全,请了10人左右在赌场望风和维持赌场秩序,每天从“抽水”钱里拿1000元作为他们的工资。在别人家开赌场每次给房东老板500元。他和梁中意开设赌场除去所有的开支后各占50%的股份,每人共分得了3万元。1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梁中意于2011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中意及同案人肖某的身份。14、被告人梁中意的供述,其供述2013年7月份,他与同案人“务奶则”肖某先后在祁阳县浯溪镇白沙路口老白沙诊所对面炮竹店后面的巷子里面一个民房后门棚子下面、祁阳县浯溪镇白沙路口新鑫宾馆对面(“务奶则”租房)、看守所附近他伯伯(姓谢)的别墅里面三个地方开设过赌场。赌场是以“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就是每人发三张牌比大小,每次最低下注10元,上不封顶,一手牌打的大的时候台面上2、3千元钱。“务奶则”负责喊人来打牌和抽水并叫了一个“美华”的女的在放数,“务奶则”自己也打牌和抽水,抽水刚开始是10元一手牌,后就是每手牌抽20到50元不等,放数是2000元只给1900元。其就负责赌场里面的开支并安排其老表段某某安排人在赌场周围望风,其给望风的人每人每天100元钱。赌场每天少的时候有7、8个人打牌,多的时候10余人在里面打牌。打牌的人其叫得出名字的有“长毛”、“朱总”、“如云”,其他人就叫不出名字了。赌场为赌客买烟买水买槟榔,还负责他们一餐饭。另在他伯伯家里打牌的时候给了每天200元钱的卫生费。抽水总共抽了3万元左右,除去开支其和“务奶则”每人分得7、8千元。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中意违反法律规定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中意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中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中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中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菊香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人民陪审员 唐湘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