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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聃与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聃,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48号原告:陈聃,女,汉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程先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本院在审理陈聃诉被告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351.5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