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聃与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聃,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48号原告:陈聃,女,汉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程先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本院在审理陈聃诉被告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鞍山忠俊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351.5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