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永新与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新,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08-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新。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正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新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