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新务与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务,李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务,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发(曾用名李新华),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制作的(2009)苏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新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发银行存款27697.98元(含执行费310元,诉讼费13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