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阳民再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再重字第1号原审原告:叶某某,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李焕亮,莱阳市照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付某某,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叶家泊村。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叶某某与原审被告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的再审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叶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岩松审判员  张洪华陪审员  高树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