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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林诉许丽、第三人王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许丽,王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张林,男,32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丽,女,38岁。第三人王琛,女,汉族,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许丽、第三人王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5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芷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