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X社与田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XX社,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785-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X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以(2013)昌执字第07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XX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X镇第XXX厂(房照号为:昌XX村房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查封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辽宁连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平台经三次拍卖,以726944.00元流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田XX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X镇第XXX厂(房照号为:昌平安村房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