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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立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保乾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贺立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保乾,男,汉族,1944年10月18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陶文科,男,汉族,1949年11月8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蒙美宇,女,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炎,曾用名周富兴,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定法,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虞友兴,男,汉族,1936年2月4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瑞昌,男,汉族,1955年9月28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滋合,男,汉族,1943年9月13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黎开林,男,汉族,1936年6月2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呈晚,曾用名董文凤,男,汉族,1952年3月1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廖举祥,男,汉族,1949年10月19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世华,男,汉族,1926年8月18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曾晚贵,男,汉族,1935年5月7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祥高,男,瑶族,1937年11月18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潘林财,男,汉族,1936年3月2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明望,男,汉族,1950年1月21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黎阳生,男,汉族,1950年10月11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骆美兰,女,汉族,1950年2月3日出生,住钟山县。上诉人周保乾、陶文科、蒙美宇、周炎、黄定法、虞友兴、董瑞昌、董滋合、黎开林、黄呈晚、廖举祥、董世华、曾晚贵、周祥高、潘林财、董明望、黎阳生、骆美兰因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钟行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周保乾、陶文科、蒙美宇、周炎、黄定法、虞友兴、董瑞昌、董滋合、黎开林、黄呈晚、廖举祥、董世华、曾晚贵、周祥高、潘林财、董明望、黎阳生、骆美兰的起诉。上诉人周保乾、陶文科、蒙美宇、周炎、黄定法、虞友兴、董瑞昌、董滋合、黎开林、黄呈晚、廖举祥、董世华、曾晚贵、周祥高、潘林财、董明望、黎阳生、骆美兰上诉称:1997年已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诉请钟山县钟山镇人民政府归还原城厢农械厂房产,属于政府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献年代理审判员  王凯祥代理审判员  张依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庆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