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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牛耀营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牛耀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256号罪犯牛耀营,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耀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5年7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耀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2日晚,被告人牛耀营因家庭琐事与其妻王贺英生气,发生厮打,牛耀营用手击打王贺英头面部并搦其颈部,致其死亡。罪犯牛耀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5月21日,因违反监规被禁闭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耀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牛耀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耀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中庆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