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燕与殷宝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被告殷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永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没有家庭观念,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29日,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进行殴打。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被告殷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2日生男孩殷某甲,现孩子由被告抚养。婚后原告与被告父母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亲属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临洮县洮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3、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证实双方婚姻经过、生育子女及夫妻分居生活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如果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可以建立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亦有异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