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季彦龍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彦龍,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23号原告季彦龍。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左林,局长。原告季彦龍起诉要求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彦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彦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彦龍负担。审 判 长 伍 微审 判 员 杜维忠人民陪审员 王 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