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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季彦龍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彦龍,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23号原告季彦龍。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左林,局长。原告季彦龍起诉要求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彦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彦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彦龍负担。审 判 长  伍 微审 判 员  杜维忠人民陪审员  王 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