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边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廖连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连兵,四川省峨边华泰活性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廖连兵,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峨边华泰活性碳有限责任公司,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廖连兵申请执行四川省峨边华泰活性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已履行完毕(2014)峨边民初字第11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峨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二)、(三)项确定的给付金钱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