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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一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增夫与李六、饶阳县甲乡乙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夫。委托代理人:李万领。委托代理人:郝亮,河北博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六。委托代理人:李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阳县甲乡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冬至,村主任。上诉人李增夫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增夫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增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增夫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李增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燕审判员  崔清海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