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邵伟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明,邵伟忠,王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张学明。委托代理人符海斌,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伟忠。第三人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明与被告邵伟忠、第三人王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明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