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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邵伟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明,邵伟忠,王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张学明。委托代理人符海斌,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伟忠。第三人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明与被告邵伟忠、第三人王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明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