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高某等与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高某,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某乙,公民身份号码:4203252002********,学生。被告黄慧暨被告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79年7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9********,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门古寺镇土城村*组。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甲、高某与被告刘某乙、黄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刘某甲、高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2月4日在房县人民法院门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某甲、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