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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石金诉被告陈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金,陈志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陈石金,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涧背村委涧背村,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73********。被告:陈志明,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稔山镇莲蓬村委莲蓬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77********。原告陈石金因被告陈志明拖欠其货款1300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货款1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石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石金与被告陈志明进行鞋材交易。2014年1月30日,经双方结欠,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3000元未予偿还,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及时偿付欠款,占用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石金一次性偿付欠款13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即62元,由被告陈志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庄 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妙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