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燕、唐子飞与唐子飞、冯顺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唐子飞,冯顺芳,牟再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李燕。被告:唐子飞。被告:冯顺芳。被告:牟再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唐子飞、冯顺芳、牟再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7元,减半收取3028.5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