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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0675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继党,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王清海,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雪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