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豆金超与李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金超,李林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99号原告豆金超。被告李林鑫。原告豆金超与被告李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鹏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所称:2014年8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4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并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5日。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将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总金额计算利息,月息4%。被告于2014年10月底归还290000元,11月16日归还508000元,下欠442000元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42000元及利息137000元,共计57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2013年1月份,被告以到内蒙进行土地整理项目投标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其中有原告的700000元,崔志林的300000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40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24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书写承诺书一份。2014年9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归还借款290000元,同年11月16日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归还借款508000元。被告的意见是不同意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以到内蒙进行土地整理项目投标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400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今借到豆金超现金壹佰贰拾肆万元整,现计划2014年9月10日还柒拾万整,9月20日还叁拾万元整,10月5日还24万,如不能按期归还,从借款日期计算,按借款总金额计算利息,月利息4﹪,直到还清借款为止,如果超过2014年10月25日不能归还借款,豆金超将在我本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我本人,在诉讼期间借款利息仍由借款人承担。承诺人:李林鑫;2014.8.31”。2014年9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归还借款290000元,同年11月16日,被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归还借款50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归还。��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林鑫向原告豆金超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并书写承诺书一份,可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欠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归还的借款本金290000元,在承诺还款期限之日,不应承担逾期利息;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归还的借款本金508000元,因超过承诺还款期间15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8000元的逾期利息,且利息计算时间为15天;对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202000元的利息计算时间为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而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明显超出限度,故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0000元利息的复利,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该辩解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林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豆金超借款本金及利息442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为508000元的利息10000元,同时支付借款本金为202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原告豆金超负担590元,被告李林鑫负担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59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鑫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