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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民一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爱国、曹璇、曹卓、黄从林、陈国英与被告曹武兵、黎月坤、徐作武、耒阳市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耒阳市阳光蓝蓝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国,曹璇,曹卓,黄从林,陈国英,曹武兵,黎月坤,耒阳市顺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徐作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耒阳市阳光蓝蓝幼儿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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