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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焦宇飞、齐耀岗诉被告杜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宇飞,齐耀岗,杜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焦宇飞,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齐耀岗,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庆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庆杰,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焦宇飞、齐耀岗诉被告杜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宇飞、齐耀岗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宇飞、齐耀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宇飞、齐耀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宇飞、齐耀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焦宇飞、齐耀岗共同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