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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康文英与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水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英,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水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康文英,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责人:王洪巨,院长。被告:安徽水建医院。负责人:汪巍,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英诉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水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文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