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康文英与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水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英,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水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康文英,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责人:王洪巨,院长。被告:安徽水建医院。负责人:汪巍,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英诉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水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文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