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满江与千诚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江,千诚物业管理公司,郭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522号原告赵满江,男,汉族,1954年4月1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印象小区1号楼2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5404013235。被告千诚物业管理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印象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军峰,总经理。被告郭丹,女,住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印象小区1号楼2单元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满江诉被告千诚物业管理公司、郭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满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满江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满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75元,退还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