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民特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特字第43号宣告周xx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x香,邓x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民特字第43号申请人邓x香,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系被申请人之女。申请人邓x康,男,2002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之子。监护人邓x玉,女,197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系申请人姑姑。申请人邓x香、邓x康申请宣告周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x香、邓x康与被申请人周xx系母子、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邓x昌于2012年10月19日因病死亡后,母亲周xx患有精神病而无人照顾,离家走失,至今未归。经村委会、公安机关查实已下落不明,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周x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周xx,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申请人邓x香、邓x康与被申请人周xx系儿女与母亲的关系。十多年前,申请人之父邓x昌收留因患有精神病流浪又无法打听到其家庭住址的被申请人周xx,后在一起生活照顾,2000年1月24日生育申请人邓x香、2002年10月12日生育申请人邓x康。2012年10月19日,申请人之父邓玉昌因病死亡后,被申请人周xx由于患有精神病又无人照顾,于是离家外出,所在村委会证明、民政部门核实被申请人周xx已经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只能随姑姑、姑父一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登报发出寻找周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xx已下落不明达二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xx为失踪人;指定邓x玉为失踪人周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